虚拟货币交易涉罪
据《工人日报》报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虚拟货币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2024年8月,被告人L某明知买家资金为赃款,仍以现金方式出售USDT,收取的20万元涉诈款项去向不明。法院认定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追缴违法所得并处罚金4万元。
此案引发网友两大疑问:一是根据2025年8月实施的《2025版掩隐解释》,“情节严重”需掩饰、隐瞒数额达50万元且满足特定情形,L某涉案20万元为何判三年以上?二是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多为OTC线上转账,线下收现金为何也会被定罪?
关于量刑问题,《2025版掩隐解释》虽提高了“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但本案一审在该解释实施前已宣判,适用的是《2021版掩隐解释》。该版解释规定“情节严重”数额标准为10万元,同时明确两种升格情形: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致财物无法挽回,或严重妨害司法机关追究上游犯罪。L某收取现金导致20万元涉诈资金去向不明,符合上述情形,故按旧解释量刑。依据司法解释时间效力规定,若被告人上诉,二审将适用对其更有利的新解释,或可争取三年以下刑期。
关于现金交易被认定“异常”的问题,境内虚拟货币OTC交易多为线上转账,当事人需通过KYC、流水核查等证明尽到审慎义务,却仍可能因账户收到赃款被推定主观明知。部分人转而选择现金交易,却面临被骗、被抢及被查风险。随着“两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