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RF:Próximos passos na regulamentação de ativos criptográficos em Hong Kong

2025年12月9日,中国香港通过政府公报宣布,当局正在就实施加密资产申报框架(Crypto-Asset Reporting Framework, CARF)以及共同汇报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有关修订展开公众咨询,目标是自2028年起与相关伙伴税务管辖区自动交换加密资产交易涉税信息,并自2029年起实施修订后的新版CRS规则。尽管香港目前尚未签署CARF多边主管当局协议(MCAA),但已积极确定本地实施时间表,这一安排反映了香港在接轨国际体系与保持自主监管节奏、维系市场稳定之间的平衡考量。以本次公众咨询为契机,本文将简要回顾CARF框架内容,介绍香港现行税务信息交换体系,梳理加密资产监管的演进脉络,从而分析香港实施CARF对不同市场主体带来的影响,旨在为行业从业者或投资者提供合规应对的有益参考。

1. CARF框架概述

加密资产申报框架(CARF)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推动制定的国际税务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用于规范加密资产相关的跨境税务信息披露。CARF规定,有报告义务的加密资产服务提供者(RCASPs)须收集客户及相关交易的涉税信息,将其报送至所在司法辖区的税务机关,最终由税务机关之间自动进行国际情报交换。CARF的作用机制与传统金融领域的CRS类似,但CARF聚焦于加密资产的买卖、交换、托管及转移等行为,以期缩小纳税人利用去中心化环境隐匿应税收入或资产的空间,提升加密资产的税务透明度。CARF框架在全球范围内推广实施,有望帮助加密资产交易达到与传统金融领域相当的税务信息披露程度,表明加密资产税务透明化的蓝图正逐渐变得清晰。

2. 香港传统金融领域的信息交换

香港现有国际税务信息交换体系主要构建于传统金融领域。香港是较早、较全面地接轨OECD税务透明标准的司法管辖区之一。早在2014年,香港政府便宣布支持OECD的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AEOI)安排,并在2016年修订《税务条例》,建立起配套法律框架。在CRS机制下,本地负有申报义务的金融机构(银行、托管机构、投资实体等)需要识别账户持有人及其控制人的税务居民身份,并就符合条件的境外税务居民账户向香港税务局报送信息,由香港税务局同其他伙伴司法管辖区开展信息自动交换。在CRS机制的具体落实层面,香港于2018年起与第一批伙伴司法辖区(日本、英国等)展开首次金融账户涉税资料自动交换。此后,香港《税务条例》附表下与香港进行税务信息交换的“申报税务管辖区”的数目不断扩充,直至2020年已由最初的75个增至120余个。

在实施CRS之外,香港也积极开展其他形式的税务信息交换国际合作。2014年11月,香港与美国签署《为落实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而进行合作的政府间协议》(FATCA IGA)。根据该协议及其项下的FFI协议(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 Agreement),自2015年起,符合条件的香港金融机构须识别其美国账户,在取得账户持有人同意的前提下,每年向美国国税局(IRS)报告有关账户的余额、利息、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此外,香港通过加入《税收事项相互行政协助公约》(MAC),并在此基础上签署《共同汇报标准多边主管当局协议》(CRS-MCAA),从而确立与多边伙伴开展CRS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的制度框架。

在传统金融账户信息交换方面,香港已形成较为成熟的技术基础与制度体系。在这一背景下,CARF在香港的引入是既有CRS/FATCA信息交换模式在加密资产领域的拓展与改造,因此,本文将继续探讨香港加密资产监管的发展脉络与传统金融圈税务生态的互动关系。

3. 香港加密资产领域的监管政策演进

加密资产监管方面,香港不断完善监管体系,力求实现市场创新与风险防控的平衡。

自2018年起,香港证监会陆续发布监管声明和指引,逐步形成虚拟资产监管框架。其后在2019年推出针对专业投资者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沙盒”监管机制,并最终于2023年修订《打击洗钱条例》(AMLO),正式建立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法定牌照制度。同时,香港于2024年批准发行亚洲首批虚拟资产现货ETF等机构级产品,意在将传统金融市场的投资者保障与风险管理机制引入虚拟资产生态体系。总体而言,这一阶段的监管重点仍集中在加密资产活动的风险控制上,尚未全面覆盖更广泛的交易场景。

随着市场规模扩大及投资者参与度提升,香港于2022年修订了《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AMLO),并自2023年6月起正式实施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VASP)牌照制度,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负责监管从事虚拟资产交易平台(VATP)业务的持牌实体。该制度要求,所有在香港运营、并以“中介人身份”撮合虚拟资产交易的平台,如持币代客、经营交易市场、代客保管虚拟资产等,必须取得证监会发牌。持牌平台须遵守与证券服务类似的,包括客户资产隔离、资本充足、平台安全、合规及审计等在内的一系列要求。然而,该制度仅覆盖了电子平台与接触客户资产的业务,未将实体币店、柜台交易等OTC场景纳入监管范围。

为填补监管制度上的空白,2024年2至4月,香港财政司及库务局(FSTB)推出了首轮《虚拟资产场外交易服务发牌制度》咨询,拟将实体场外交易首次纳入监管。其主要内容涵盖虚拟资产与法定货币之间的现货兑换,以及相关的法定货币汇款服务(例如BTC、USDT与港币/美元之间的兑换)。在2025年6月发布的第二轮《规管虚拟资产买卖服务立法建议》(Legislative Proposal to Regulate Dealing in Virtual Assets)中,当局进一步搭建起一套覆盖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统一发牌与监管制度框架,拟要求所有在港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或托管服务的主体,不论服务形式或渠道,都须向SFC申请牌照或进行注册,参与虚拟资产活动的银行和储值支付机构则由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监管。对于稳定币发行人,若其仅在一级市场进行发行或赎回,并获香港金融管理局批准,则可以享有豁免。2025年2月,香港证监会还发布了“A‑S‑P‑I‑Re”监管路线图,明确香港将通过“接入、保障、产品、基础设施、联结”五大支柱构建更健全的虚拟资产监管生态。

香港正推动虚拟资产监管由局部试点逐步走向全链条覆盖,监管体系的轮廓也愈加完整。

4. CARF实施对香港加密市场的潜在影响

基于对CARF框架原理的认识、对香港加密监管政策趋势的把握,本文在此从加密货币交易平台、个人投资者、托管机构及传统金融中介四类市场主体的视角,讨论CARF在香港落地后可能带来的影响。

4.1 加密资产交易平台

若CARF在香港立法落实,则持牌加密资产交易平台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加密资产服务提供者有可能被认定为RCASP。相关平台将被要求对客户进行税务尽职调查,核验税务居民身份,并按CARF数据要求收集、报送账户与交易信息。实操层面,平台可能需要更新KYC流程,增设数据字段,升级内部系统以生成符合相关要求的报表。履行报送义务可能加大平台的合规成本与运营负担,与此同时也有助于平台提高客户审核与内部管控能力,优化内部交易环境。

4.2 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可能成为CARF落地后感受最直接的一类主体。具体而言,若投资者为香港税务居民,则其通过本地平台进行的加密资产买卖、兑换或支付等交易,将不再只停留在平台的后台记录,而可能经由香港税务局自动交换至他国。若投资者非香港税务居民,则其通过香港的RCASP进行交易时,其账户与交易信息同样可能被交换至其本国税务机关。换言之,投资者将难以凭借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等加密交易特性逃避纳税。

4.3 加密资产托管机构

CARF对加密资产托管机构的影响程度取决于机构业务范围与活动性质。若仅提供纯粹托管(如冷钱包保管、托管报告等),不直接为客户撮合买卖,则理论上可能被视为类似“托管型金融机构”,其信息报告仍主要依赖CRS等现有渠道实现;若托管机构同时提供买卖撮合或兑换服务(例如托管、场内交易的一体化平台),则可能落入RCASP的范围,被要求履行与加密交易平台类似的CARF申报义务,并参照加密交易平台标准构建客户税务尽调与数据上报机制。

4.4 银行及传统金融中介

虽然CARF直接规制的主要是提供加密资产服务的RCASPs,而非银行等传统金融中介,但传统金融的合规生态亦可能受到影响。譬如,银行在执行AML或KYC要求时,可能需要更为系统地了解客户是否通过加密交易进行大额资金转移。此外,金融中介在提供财富管理、家族办公室服务时,也需要将加密资产纳入整体税务规划的考量。

5. 应对策略:从观望转向主动合规

如前文所述,CARF的落地可能对市场主体产生广泛影响,本文提出可能的应对策略:

对于加密交易平台而言,可以预先评估自身业务是否属于RCASP范畴。若适用,则可以提前部署、完善相应的客户尽职调查流程,更新客户信息表格,并建立系统化的数据收集和报告机制。在操作层面,平台亦可参考FATCA/CRS的现行合规模式,采购或开发符合CARF XML Schema要求的报送工具,并安排内部人员的专业培训。同时,密切跟进香港税务局发布的具体实施细节与技术标准,在立法咨询阶段与监管当局保持沟通,提前调整流程、适应规则。

对个人投资者而言,需要系统性整理加密资产交易记录,保留所有交易流水与成本文件、费用凭证等,确保在税务申报时信息完备一致。若投资者在香港或其他司法管辖区持有加密货币账户,则需在多国税务居民身份及潜在跨境信息交换的背景下,对海外资产或收益的申报义务作出提前安排,减少因不同申报体系衔接不一致而产生的合规风险。在选择交易平台时,亦宜优先考虑持牌或受监管平台,以确保其数据质量与报送义务较为稳定。总体而言,投资者需提升对税务居民身份、申报义务及信息交换规则的认知,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税务顾问协助。

对于加密托管机构而言,若业务涉及加密资产买卖、兑换或撮合,则需尽早建立加密交易数据的留存与上报渠道。同时,即使仅提供托管服务,也需结合CARF与现有CRS体系,评估自身可能承担的申报义务范围,并保持业务线的清晰划分,完善内部控制。

6. 结语

综上所述,香港引入CARF并同步推进CRS修订,不仅是顺应国际税务透明化趋势的制度升级,也是加密资产监管逐步深化背景下的自然延伸。基于既有的CRS、FATCA信息交换制度与加密资产牌照监管框架,香港在技术与制度层面均具备实施CARF的可行条件。CARF的落地预将进一步提升香港加密资产市场的税务透明度,对交易平台、托管机构、个人投资者及传统金融中介均将产生影响。在CARF推进的进程中,各类主体宜根据自身角色作出差异化准备。随着立法落地与技术细则的逐步明确,香港的虚拟资产监管体系也将进入一个更加体系化与稳健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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