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破產法角度看,這個問題其實很明確:你不能硬生生給一個經營穩健、現金流為正的實體加上數十億美元級別的優先債務,轉身去補其他債權人的窟窿——只靠所謂的「商業判斷」是站不住腳的。除非能證明這筆債對債務人本身有必要性或實實在在的好處,否則就違反了美國破產法第364條和第6003條規則的明確規定。這是黑紙白字的法律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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