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交易涉罪


據《工人日報》報道,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買賣虛擬貨幣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件。2024年8月,被告人L某明知買家資金爲贓款,仍以現金方式出售USDT,收取的20萬元涉詐款項去向不明。法院認定其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追繳違法所得並處罰金4萬元。

此案引發網友兩大疑問:一是根據2025年8月實施的《2025版掩隱解釋》,“情節嚴重”需掩飾、隱瞞數額達50萬元且滿足特定情形,L某涉案20萬元爲何判三年以上?二是境內虛擬貨幣交易多爲OTC線上轉帳,線下收現金爲何也會被定罪?

關於量刑問題,《2025版掩隱解釋》雖提高了“情節嚴重”的數額標準,但本案一審在該解釋實施前已宣判,適用的是《2021版掩隱解釋》。該版解釋規定“情節嚴重”數額標準爲10萬元,同時明確兩種升格情形:致使上遊犯罪無法及時查處致財物無法挽回,或嚴重妨害司法機關追究上遊犯罪。L某收取現金導致20萬元涉詐資金去向不明,符合上述情形,故按舊解釋量刑。依據司法解釋時間效力規定,若被告人上訴,二審將適用對其更有利的新解釋,或可爭取三年以下刑期。

關於現金交易被認定“異常”的問題,境內虛擬貨幣OTC交易多爲線上轉帳,當事人需通過KYC、流水核查等證明盡到審慎義務,卻仍可能因帳戶收到贓款被推定主觀明知。部分人轉而選擇現金交易,卻面臨被騙、被搶及被查風險。隨着“兩卡”及第三方支付渠道嚴打,上遊犯罪團夥轉向線下,利用幣商轉移資金:車手從被害人處取得現金,與幣商交易,幣商將USDT轉至指定錢包。幣商可能不知情,也可能與上遊合謀或知情配合,導致現金交易涉罪風險陡增。

目前“現金出U”已成爲重點審查對象,《2025版掩隱解釋》明確可結合“交易行爲、資金帳戶異常情況”認定明知。實務中,異常交易表現爲高價買U、低價賣U,或資金快進快出、整進散出等偏離正常交易習慣的情形。本案中,辦案機關結合L某交易行爲、帳戶情況及聊天記錄,推定其明知贓款仍交易,雖無其直接供述,但依據“孤證不能定案”的反向原則,其他證據確實充分即可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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