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交易涉罪
據《工人日報》報道,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買賣虛擬貨幣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件。2024年8月,被告人L某明知買家資金爲贓款,仍以現金方式出售USDT,收取的20萬元涉詐款項去向不明。法院認定其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追繳違法所得並處罰金4萬元。
此案引發網友兩大疑問:一是根據2025年8月實施的《2025版掩隱解釋》,“情節嚴重”需掩飾、隱瞞數額達50萬元且滿足特定情形,L某涉案20萬元爲何判三年以上?二是境內虛擬貨幣交易多爲OTC線上轉帳,線下收現金爲何也會被定罪?
關於量刑問題,《2025版掩隱解釋》雖提高了“情節嚴重”的數額標準,但本案一審在該解釋實施前已宣判,適用的是《2021版掩隱解釋》。該版解釋規定“情節嚴重”數額標準爲10萬元,同時明確兩種升格情形:致使上遊犯罪無法及時查處致財物無法挽回,或嚴重妨害司法機關追究上遊犯罪。L某收取現金導致20萬元涉詐資金去向不明,符合上述情形,故按舊解釋量刑。依據司法解釋時間效力規定,若被告人上訴,二審將適用對其更有利的新解釋,或可爭取三年以下刑期。
關於現金交易被認定“異常”的問題,境內虛擬貨幣OTC交易多爲線上轉帳,當事人需通過KYC、流水核查等證明盡到審慎義務,卻仍可能因帳戶收到贓款被推定主觀明知。部分人轉而選擇現金交易,卻面臨被騙、被搶及被查風險。隨着“兩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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