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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代幣化新規“突襲” 亞太金融中心爭奪戰再起
作者:張烽
一、全球代幣化浪潮下的新加坡回應
2025年11月14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正式發布《資本市場產品(CMP)代幣化指引》(GUIDE ON THE TOKENISATION OF CAPITAL MARKETS PRODUCTS),標志着新加坡在數字資產監管領域的進一步深化與系統化。該文件是對2017年《數字代幣發行指引》的全面升級,旨在回應資本市場產品代幣化活動從發行端向交易、托管、清算等全鏈條擴展的現實趨勢。新加坡以其一貫的“技術中立、實質重於形式”的監管哲學,爲全球資本市場代幣化提供了迄今爲止最爲詳盡的監管藍圖。
二、從“數字代幣”到“代幣化CMP”的演進
MAS在《指引》開篇即指出,自2017年發布《數字代幣發行指引》以來,代幣化活動已從單純的融資行爲,擴展至“資本市場全價值鏈”。所謂“代幣化”,是指利用軟件程序創建代表資本市場產品的數字代幣,並通常部署在分布式帳本等可編程平台上,以實現所有權的記錄與轉移。
這一技術組合帶來了顯著機遇:CMP得以數字化表徵、分拆、存儲和交換,有望提升交易效率、增強金融包容性並釋放經濟價值。然而,DLT技術的應用也帶來了證券法適用上的不確定性,並可能引入技術特有的風險。MAS認爲,有必要將原《數字代幣發行指引》更新爲《資本市場產品代幣化指引》,以明確證券法及其他相關立法對以下兩方面的適用性:代幣化CMP的發行與發售;與代幣化CMP相關的實體活動。
三、技術中立與“相同活動、相同風險、相同監管結果”
《指引》的核心原則是“相同活動、相同風險、相同監管結果”。MAS明確指出,代幣化CMP與非代幣化CMP在經濟實質上並無不同,區別僅在於表現形式(如DLT網路上的數字代幣 vs. 實物證書或中心化系統中的電子記錄)。因此,監管重點在於審視數字代幣的經濟實質,而非其技術形式。
**何爲“資本市場產品”?**根據《證券與期貨法》第2(1)條,CMP包括證券(含股票、債券、商業信托單位)、集合投資計劃單位、衍生品合約、用於槓杆外匯交易的即期外匯合約等。MAS在《指引》中強調,判斷一個數字代幣是否構成CMP,應綜合考察其特性、意圖、結構以及附着於或源自該代幣的“權利束”。
何爲CMP,何爲非CMP?《指引》附錄1以17個案例詳細說明了數字代幣在何種情況下構成股票、債券、CIS單位、衍生品合約等CMP,以及何種情況下不構成CMP。例如:
案例1:代表公司所有權的Token A構成股票,需遵守招股說明書要求。
案例2:代表對實體貸款權利的Token B構成債券,發行平台需持有資本市場服務牌照。
案例6 & 7:代表對一籃子資產(如FinTech初創公司股權、黃金)權益的Token G和Token H構成CIS單位,需同時滿足招股說明書要求與CIS授權/認可要求。
案例10:僅用於支付平台計算資源租賃的Token K不構成CMP。
案例14:無實際權利、純娛樂性質的“迷因代幣”Token O不構成CMP。
MAS特別強調,其刻意避免使用“實用型代幣”、“證券型代幣”、“原生/非原生代幣”等標籤,以防止行業因標籤而產生監管套利或誤解。
四、發行與發售全鏈條合規路徑
**招股說明書與豁免情形。**對於構成證券、證券衍生品合約或CIS單位的代幣化CMP,其公開發行必須遵守《證券與期貨法》第13部分的規定,包括編制並註冊招股說明書。然而,《指引》也明確列出了以下豁免情形:
小額發行(12個月內不超過500萬新元);
私募發行(12個月內不超過50人);
僅面向機構投資者;
面向合格投資者(須滿足特定條件)。
信息披露聚焦“代幣化特性風險”。《指引》要求,代幣化CMP的招股說明書必須披露投資者及其專業顧問合理所需的信息,特別是與代幣化特性相關的信息。MAS在《指引》中列舉了以下幾類需披露的內容:
代幣化特性:包括底層DLT技術類型、智能合約治理、代幣鑄造/轉移/贖回/銷毀流程、關鍵中介角色等。
權利與責任:包括代幣所附權利(是否代表合法或受益所有權)、所有權記錄方式(鏈上/鏈下)、發行方修改或覆蓋鏈上記錄的權利等。
托管安排:包括代幣的托管方式(自托管、發行方托管、第三方托管)、私鑰管理流程、底層資產(如有)的托管安排等。
風險揭示:包括技術與網路安全風險(如智能合約漏洞、網路攻擊、分叉)、操作風險(如第三方服務商失敗)、法律與監管風險(如財產法下代幣的法律地位不確定)、托管風險(如私鑰丟失)、流動性風險等。
**分銷保障:復雜產品框架同等適用。**代幣化CMP與非代幣化CMP一樣,適用相同復雜產品框架,必須被分類爲“復雜”或“非復雜”產品。代幣化CMP是否復雜,取決於產品本身特性,而非其代幣化形式。例如,代幣化股票通常被歸類爲非復雜產品。
五、中介活動牌照要求與AML/CFT義務
牌照要求。《指引》明確,從事與代幣化CMP相關活動的實體,可能需持有以下牌照:
**一級市場平台運營者。**可能從事“受規管活動”,需持有資本市場服務牌照。
**交易平台運營者。**若平台交易構成證券、衍生品合約或CIS單位的代幣,則可能構成“有組織市場”,需獲批準爲認可交易所或認可市場運營者。
**托管服務提供者。**若對客戶代幣具有“控制”(包括控制私鑰或其分片),則可能需持有提供托管服務的資本市場服務牌照。
**財務顧問。**就代幣化CMP提供財務諮詢服務的實體,需持有財務顧問牌照或成爲豁免財務顧問。
**反洗錢與反恐融資。**MAS強調,從事代幣化CMP相關活動的特定人員必須遵守相關MAS通知中的AML/CFT要求,包括:
識別、評估並了解其ML/TF風險;
制定並實施與客戶盡職調查、交易監控、篩選、可疑交易報告及記錄保存相關的政策、程序與控制措施;
對高風險情形採取強化措施;
遵守代幣化CMP價值轉移的要求。
此外,所有人員均須遵守《腐敗、販毒與其他嚴重犯罪(沒收收益)法》下的可疑交易報告義務,以及《恐怖主義(制止融資)法》和聯合國制裁條例下的禁令。
六、跨境適用與監管沙盒
跨境適用。《指引》明確,即使發行或活動部分在新加坡境外進行,只要對新加坡具有“實質且可合理預見的影響”,《證券與期貨法》仍可能具有域外適用效力。
**監管沙盒。**MAS鼓勵以創新方式運用技術開展受規管活動的公司申請進入“金融科技監管沙盒”。MAS將在沙盒期間放寬特定法律與監管要求,爲創新提供測試空間。但MAS也明確表示,代幣化CMP的發售本身通常不在沙盒範圍內。
七、新加坡、美國與香港的監管路徑
**與美國SEC監管哲學的對比。**美國SEC對數字資產的監管長期依賴“Howey測試”,以判斷代幣是否構成“投資合同”進而屬於證券。SEC主席Gary Gensler多次強調,“絕大多數代幣”都應受證券法管轄,但其最新講話已經明確投資合同可終止,代幣資產法律性質可能會變化。
新加坡MAS的《指引》則提供了更爲結構化的分析框架和豐富的案例,其“技術中立”和“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與美國的“Howey測試”在精神上相通,但在可操作性和預見性上顯著優於後者。MAS在案例17中明確表示,“Howey測試下的處理結果並非判斷代幣是否爲SFA下CMP的考量因素”,凸顯了其獨立的法律適用立場。
**與香港監管框架的對照。**香港證監會自2018年以來,通過一系列聲明、通函及《適用於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的指引》,逐步構建了虛擬資產監管框架。2023年,香港推出代幣化證券及代幣化證監認可基金相關指引,允許在特定條件下進行代幣化發行。2024年至2025年,香港更持續推出代幣化資產沙盒,並發布數字資產政策聲明,確立政府債券代幣化發行常規化方向。
然而,與新加坡《指引》相比,香港的框架:
**範圍相對狹窄,**更聚焦於“證券型代幣”及“非證券型代幣”的二分,而非全面覆蓋“資本市場產品”。
**案例指導有限,**尚未提供如新加坡般詳盡的案例庫,行業在具體操作中仍面臨不確定性。
**全鏈條覆蓋不足,**對代幣化CMP在二級市場交易、托管、清算等環節的監管細則仍有待明確。
新加坡《指引》的發布,無疑對香港構成了政策競爭壓力。香港若欲鞏固其全球金融科技中心的地位,或需盡快出臺與之對等的、覆蓋代幣化證券、基金、衍生品等更廣泛CMP的綜合性框架。
八、對行業的指引與未來展望
明確合規路徑,降低監管不確定性。《指引》通過“技術中立”原則和大量案例,爲行業提供了清晰的合規導航。發行方與中介機構可依據《指引》判斷自身業務是否構成受規管活動,以及需滿足哪些披露、牌照與行爲要求。
**強調“實質重於形式”,防範監管套利。**MAS明確表示,其關注的是代幣的“經濟實質”而非技術形式或市場標籤。這有效防止了通過技術包裝規避監管的行爲,確保了市場的公平競爭。
**鼓勵創新與風險防控並重。**通過監管沙盒機制和持續的政策更新,MAS在爲創新留出空間的同時,也強調了對技術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與托管風險的全面防控。
九、新加坡指引吹皺一灣香江水
新加坡《資本市場產品代幣化指引》的發布,是其構建“負責任數字資產生態”的關鍵一步。該文件以其全面性、清晰性與前瞻性,爲全球資本市場代幣化設立了新的監管基準。
面對新加坡的積極進取,香港是否感受到了“春江水暖”前的“春寒料峭”?作爲亞洲另一大國際金融中心,香港在虛擬資產監管上已有良好開端,但在代幣化傳統金融產品的深度與廣度上,仍顯滯後。香港若能借鑑新加坡經驗,盡快出臺覆蓋代幣化證券、基金、衍生品等全類別CMP的綜合性框架,並配以同樣細致的案例指導,將有望在代幣化這一未來金融競爭高地中,與新加坡形成良性互動的雙城格局。否則,香江之水,恐非止於“吹皺”而已。